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黑龍江省旅游包車行業健康發展,樹立旅游包車行業良好形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黑龍江省旅游包車行業實際,制定本公約。
第一章 誠信經營
第一條 經營主體要嚴格遵守國家旅游包車行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管理部門制定的各項政策,嚴格規范經營行為,合法誠信經營,糾正和抵制行業不正之風,自覺維護行業形象。
第二條 經營主體要加強服務意識和職業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術和綜合素質,為乘客提供安全、及時、方便、舒適、優質的客運服務。
第三條 駕駛員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提昇個人文明素質,按照《黑龍江省旅游包車客運服務規范》相關服務要求和服務流程,熱情周到地為游客提供安全、正點、舒適安心的服務。
(一)出車前,駕駛員應熟悉行車路線和行車計劃和車容車貌、設施設備檢查,確保路況計劃清晰,設施設備完好,車容車貌整潔。
(二)接到任務後,駕駛員應核准用車單位、活動日程、聯系人等重要信息,配合導游、領隊安排行車路線。
(三)駕駛員應按約定時間提前到達用車地點,就近停靠,打開空調,調節溫度;應主動幫助『老、弱、病、殘、幼、孕』以及攜帶大件行李物品的乘客。
(四)在行車過程中,駕駛員應規范使用車內空調、音視頻等服務設施,保證文明駕駛,杜絕行車中吸煙、吃零食、接打電話、隨意攀談、隨地吐痰、向車外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
(五)到達中途目的地,駕駛員應規范停靠車輛,提醒乘客攜帶貴重物品;乘客離車後,檢查門窗,看管車內物品;時間充裕時,應按規定實施車輛途中檢查並清潔車內衛生。
(六)等候乘客期間,駕駛員不應在車內躺臥或有其他不文明姿勢;不應翻動乘客物品;不應用喇叭催促乘客;不得擅自離崗影響乘客上車或發生物品丟失等現象。
(七)接待任務結束,駕駛員應提醒乘客注意下車安全,攜帶好隨身物品,並主動協助乘客提取行李。
(八)駕駛員不應乾預導游正常安排的計劃行程;嚴禁索要小費或隨意增加收費;杜絕與導游串通甩客、倒客、欺客、宰客,嚴禁以各種借口強行安排乘客計劃外購物、參觀、住宿、用餐等強制消費活動。
(九)駕駛員應使用普通話交流服務;鼓勵駕駛員用外語為國外乘客提供交流服務。
(十)發生乘客批評或被乘客誤解時,駕駛員應虛心聽取意見、耐心解釋。
第四條 旅游包車駕駛員在提供服務過程中,要強化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隱患,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一)駕駛員應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行車理念和先人後物的應急處置原則。
(二)出車前,駕駛員應做好生理、心理狀況自我檢查,做好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查,確保路況清晰、身心健康、設備完好、車貌整潔。
(三)發車前,駕駛員要做好安全告知和安全承諾,做到『五不兩確保』。
(四)駕駛員在發車前應開展安全帶例檢,確認全員規范佩戴後,方可發車,並督促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帶。
(五)駕駛員駕駛過程中不開『斗氣車』、不追逐競駛、不強超強會,確保安全駕駛。
(六)收車前,駕駛員應仔細查看車內和行李艙有無遺失物品。如發現遺失物品,應主動聯系及時歸還;如無法歸還的,應按規定上繳,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五條 經營主體要使用具有合法手續的客運車輛,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和適老化無障礙交通運輸設備。旅游包車車輛要符合JT/T1094-2015《營運客車安全技術條件》、GB37900-202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規定標准,設施設備要齊全、技術狀況良好,能夠滿足乘客旅游出行需要。
(一)旅游包車車輛運營標志齊全、清晰有效、正確擺放;車身整潔完好,無破損、變形,車門、窗開啟靈活;車廂內地板、踏步、座椅、扶手、照明設施完整、安全可靠。
(二)旅游包車車輛車廂內整潔衛生,無浮土、無雜物、無異味;腳墊、窗簾、頭墊、靠墊、座套平整清潔,更換及時。
(三)旅游包車車輛座椅安全帶完好;車輛配備手持安檢設備、安全錘、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志等安全應急設備;車輛安全出口、應急門、頂窗等應急逃生裝置有效,開啟順暢。
(四)備件箱工具、備胎、備件齊全,擺放規范有序;行李艙符合GB13094《客車結構安全要求》、JT/T1094《營運客車安全技術條件》規定,載運物品和載運管理符合JT/T 1134-2016《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規范》。
(五)車身內外廣告張貼噴涂符合國家規定,不覆蓋車輛運營標志,不得妨礙行車安全視線。
第六條 經營主體要嚴格把好駕駛員准入關。駕駛員要具有駕駛相應車型職業資格,證件合法有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條件符合相關規定,三年內無重大行車違章記錄。
第七條 經營主體要加強駕駛員的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培訓,落實《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行車操作規范》,確保駕駛安全。
第八條 旅游包車企業要足額配備動態監控人員,規范動態監控裝置使用,及時提醒糾正駕駛員違法違規駕駛行為。
第二章 行業自律
第九條 經營主體要杜絕旅游包車掛靠經營,堅決防止『以包代管』『掛而不管』;杜絕依托網絡平臺違規開展班線運營;杜絕車輛報停期間私自招攬客運業務。
第十條 經營主體不得過度浮動價格,不臨時加價,不采取低價競爭、虛假宣傳等違法或不正當手段開展業務競爭,維護市場價格公平穩定。
第十一條 經營主體不得組織、煽動、參與非法聚集、停運罷運事件,如發生糾紛,要妥善協商解決。對發生的涉穩輿情要及時向行業協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組織人員處置。
第十二條 客運服務網絡平臺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侵害乘客和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嚴禁違法使用、泄露或出售乘客個人信息。
第三章 違約懲戒
第十三條 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或由相關經營主體、乘客等舉報違反本公約並查實的行為,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記入當年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經營主體違反本公約規定的,黑龍江省道路運輸協會將在行業內相關媒體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駕駛員發生以下違規行為之一,且被認定有責的,經營主體要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行業協會將駕駛員納入聯合懲戒名單;懲戒期間,經營主體要給予解聘、不予聘用,或停止該駕駛員參加運營等懲戒措施。
(一)在崗期間存在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監察機關調查、檢察院批捕、提起公訴等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犯罪事實的;
(二)在崗期間發生暴力、侵財、涉性、擾亂公共秩序等治安違法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或達到處罰標准的;
(三)運營期間違反相應交通法規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危害公共安全駕駛、破壞動態監控設備、私自將運營車輛交予無資格證人員駕駛等;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政府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行為。
第四章 安全監管
第十六條 經營主體要自覺接受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規范經營行為,杜絕超范圍經營;自覺維護行業秩序、形象和聲譽,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第十七條 經營主體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完善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統一車輛技術管理、人員聘用管理、車輛調度、動態監控,規范簽訂包車合同,按規定購買車輛和人員保險。
第十八條 經營主體要自覺遵守本公約,經營主體之間要相互監督。如發現違反本公約規定的經營行為,可向黑龍江省道路運輸協會及時反映情況。
第十九條 經營主體要建立服務監督投訴處理制度,向社會公布監督投訴電話,及時妥善處理乘客和駕駛員的諮詢投訴,維護乘客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本公約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解釋權歸本協會所有。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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